在麻州收到超速罰單,20 天內要二選一,繳錢或申請聽證會 (hearing)。繳錢等於承認責任,\$245 之外還可能進保險的 SDIP 紀錄,最多算六年;申請 hearing 只要 \$25,判 not responsible 還會退回。我在 I-90 以 89 mph 被開單,準備了行車記錄器影片與英文講稿,結果聽證會開始不到兩分鐘就被判 not responsible,影片完全沒用上。這篇整理線上申請步驟、出庭準備、當天的實際流程,以及事後回想法官為什麼放行。

Got a speeding ticket in Massachusetts? You have 20 days to either pay or request a clerk-magistrate hearing. Paying is an admission of responsibility and can follow your auto insurance for up to six years; a hearing costs \$25, refunded if you are found not responsible. Cited at 89 mph in a 65 on I-90, I prepared dashcam footage and a written script, and was found not responsible in under two minutes without using either. This post covers the online request, how to prepare, what happens in the room, and why the magistrate likely let me go.

前言

在那個月黑風高的夜晚,我開在 I-90 的內側車道上。沒有吃個火鍋也沒有唱著歌,頂多聽個 Podcast。突然,後面一台車瘋狂地朝我逼近,燈光刺眼,想說遇到甚麼沒耐心的傢伙趕著投胎,於是我向右切一個車道讓他超車。結果對方沒有超車,硬擠到我跟後車的縫隙中,持續尾隨。我想說「歹年冬,厚痟人 (pháinn-nî-tang kāu siáu-lâng)」,趕快稍微加速避免追撞。沒想到對方持續尾隨。發現這不是辦法,我準備直接路邊停車。正當我在找空檔時,突然一輛警車出現在我後方,閃燈叫我停車。然後我就吃了一張超速罰單了。

抱著超級差的心情到下個休息站調閱行車記錄器,赫然發現追我的車子就是那台警車?這不是在誘使人超速嗎?這是釣魚執法吧!

這篇只談麻州的一般超速罰單,也就是罰單上 Disposition 寫 CIVIL 的那一種。會寫到收到罰單之後的兩條路、線上申請 hearing 的步驟、出庭準備、聽證會當天的流程,以及我事後的推敲;酒駕、無照駕駛、reckless driving 這類刑事交通違規、吊照聽證、其他州的制度都不在範圍內。車子怎麼買、怎麼過戶、怎麼保險,在〈在美國買二手車〉那篇。我也不是律師,這篇只能算一個 data point,法律上的問題請以官方資料或律師意見為準。


收到罰單之後的 20 天

先講清楚一件事。我後來被判 not responsible,但這不是勝率;一位書記官、一個早上、一個 data point,換個人或換一天,結果都可能不同。下面做決定的時候,請不要把我的結果算進去。

麻州的超速罰單是州警當場交到手上的,背面寫得很清楚,20 天內二選一,繳錢或申請 hearing。超過 20 天兩邊都沒選,就會失去 hearing 的權利,還有滯納金,甚至吊扣駕照與車籍。所以第一件事是看懂手上那張紙。

先看懂罰單上的幾個欄位

我的罰單寫的是 89 mph in a 65 mph zone,Posted (有速限標誌),測速方式勾 LIDAR,旁邊再勾 Estimated。這幾個欄位各有意思。

  • Disposition 寫 CIVIL,代表這是民事違規 (civil motor vehicle infraction),結果只有 responsible 或 not responsible 兩種,沒有有罪無罪的問題,也不會有犯罪紀錄。不過繳錢或被判 responsible,RMV 的駕駛紀錄上還是會有這一筆。
  • LIDAR 是雷射測速槍。罰單上分 Clocked (跟車測速)、Radar、LIDAR、Estimated 幾格,我的同時勾了 LIDAR 與 Estimated,聽證會上州警念的是「estimated LIDAR at 873 feet」。這個「估計」後來在我的辯護裡是一個小疑點。
  • 金額 $245。依 M.G.L. c.90 §20,基本罰款 $50,超過速限 10 mph 之後每多 1 mph 加 $10,再加 $50 的 head injury surcharge;罰單上另外印了 $5 的 public safety 附加。我超速 24 mph,$50 + $140 + $50 + $5,剛好 $245。

繳錢的代價,要先看有沒有別的罰單

罰單背面有一句話很容易略過,繳錢等於在 RMV 的紀錄上承認 responsible,而且「may affect auto insurance premium」。這句話的份量因人而異,要先看自己有沒有別的罰單。

麻州的汽車保險有一套 Safe Driver Insurance Plan (SDIP),事故與違規都會換算成點數,保費依點數加減。根據 mass.gov 的 加費事件列表,超速屬於 minor traffic violation,記 2 點,回看過去六年。但有一條很重要的例外,211 CMR 134.13 寫明第一次的 minor 非刑事違規不計點,mass.gov 的說法是保單生效前五年內的第一次。所以沒有其他罰單的人,這一張很可能不會加到 SDIP,繳錢的代價就接近罰款本身;已經有罰單的人,這張才會真的加點。另外保險公司可以用自己的 merit plan 取代 SDIP,同一張罰單在不同公司算法可能不同,實際影響要問自己的保險經紀人。

也要知道累積的後果。依 c.90 §20,12 個月內第三次被判超速,駕照會被撤銷至少 30 天。

我當時會這麼在意,是因為 2023 年我出過一次事故,紀錄上還有加費,再疊一張超速上去會怎樣,我算不太清楚。後來讀條文才發現,那條例外講的是 traffic law violation,沒有提到事故,所以我這張很可能也不計點。這是我自己讀條文的理解,沒有跟保險經紀人確認過。

申請 hearing 要付出什麼

申請 hearing 的現金成本是 $25 的 filing fee。myRMV 申請頁上註明,2017 年 9 月 22 日之後開的罰單,如果全部判 not responsible,這 $25 會退回。我的真的退了,判決隔天 RMV 就發了信,寫約 21 天內寄出,結果幾天後支票就開好了,10 月底我手上已經有那張 $25 的支票。

真正的成本是時間。我 6 月底申請,7 月上旬收到通知單,聽證會排在 10 月中的早上十點,從申請到開庭等了三個半月;通知單上蓋著紅章「THIS HEARING CANNOT BE RESCHEDULED」,不能改期。加上開車往返與等待,至少要請半天假。

結果有兩種可能。判 not responsible 就什麼都不用付;判 responsible 就照判決付錢,20 天內寄到 RMV,$25 也不會退。mass.gov 的說明提到書記官可以撤銷或降低違規程度,這點我沒有親身經驗,也沒在法條裡查到,不要把它當成可以期待的結果。不服的話可以上訴到法官重審 (de novo),費用 $50,不退,而且要在聽證會當天就提出、當天付給法院。

表 1 直接繳錢與申請 hearing 的比較

直接繳錢

申請 hearing

現金

$245 (依超速幅度而定)

$25,判 not responsible 會退

紀錄

承認 responsible

由書記官判 responsible 或 not responsible

保險

第一次的 minor 違規可能不計點;否則 2 點,回看六年。實際看保險公司

判 not responsible 就不會因這張加點

時間

線上幾分鐘

線上申請約 15 分鐘,加上出庭半天,等候數個月

最壞情況

$245,紀錄上有這一筆

判 responsible 照付,$25 不退;可付 $50 上訴到法官

線上申請 hearing 的步驟

申請全部在 myRMV 上完成,入口很不直覺,藏在 Make A Payment 底下的 Pay a Citation。我當時走了 13 個畫面,重點如下。

  1. 先在 mass.gov 開帳號,之後狀態都在同一個登入下追蹤。
  2. myRMV 選 Make A Payment,再選 Pay a Citation。申請 hearing 跟繳錢是同一個流程。
  3. 讀完說明 (繳全額等於放棄 hearing;申請 hearing 每張罰單加 $25),填聯絡資料與緊急聯絡人。
  4. 在 Citation Details 找到自己的罰單,把 Request a Hearing 打開,Pay Citation 保持關閉,應付金額會變成 $25。
  5. 下一頁 Denial of Responsibility 再勾一次「I wish to request a hearing for this citation」,這一步就是正式否認責任。
  6. 付 $25,拿到 Confirmation Number,存下頁面與 email 收據。
  7. 等法院寄通知單。我是申請後 11 天收到,上面有日期、時間、法院地址與房號。

如果 myRMV 走不通,罰單背面也可以勾 Box 2,附 $25 支票 (抬頭 MassDOT,支票上寫罰單號碼與駕照號碼) 寄到 Citation Processing Center,不要寄現金。

另外,申請之後就要到場。通知單寫明,沒有撤回又缺席,會失去 hearing 的權利,駕照也會被吊扣到付清罰款與滯納金為止。不想去了,至少要在 24 小時前通知書記官辦公室撤回,再繳全額。


準備出庭

那天晚上發生了什麼

2026 年 6 月底的一個晚上,將近十點,我開在 I-90 東向,Grafton 一帶,天已經全黑了。下面的時間是行車記錄器上的時間,時鐘慢了兩小時,19:48 其實是 21:48。

影片開頭 19:47:50,GPS 顯示 68 mph,速限 65,而且還在往下掉,接下來五秒降到 66。大概超了 3 mph,人正在放油門。罰單上那個 89,是這之後的事。

接著一台車從後面很快貼上來。後鏡頭裡只看得到普通的白燈,又大又亮,距離不到一秒。19:48:13,我自己 76 mph,從內線換到外線,把內線讓出來。它沒有超過去。它換到我後面,繼續貼著,我沒看到方向燈。

這幾件事疊在一起。一台認不出來的車,黑夜、距離不到一秒、讓了車道還不走、換過來時也沒看到方向燈。我當時把它讀成一個很兇的駕駛,甚至是路怒,所以短暫加速,想把距離拉開。它一路跟著,速度也跟著上去。GPS 最高在 19:48:27 到 28,140 km/h,大約 87 mph。距離影片開頭 37 秒。

內線已經讓過了,沒有更外面的車道可以再讓。我判斷再加速會危及其他車子,就把油門鬆開,開始找一段夠寬的路肩。19:48:46 警燈亮起來的時候,我已經在減速,隨即靠邊停下。

那一下我搞不清楚剛才那台車去哪了。到下個休息站調閱行車記錄器才發現,從頭到尾貼在後面的,就是這台警車。攔停時州警問我知不知道自己開多快,我說不知道。前面那半分鐘我在看後照鏡,也在找地方停,沒有在看儀表。

這段之前的幾分鐘,循環錄影沒留下,我也不去猜。

證據 | 行車記錄器影片

我的行車記錄器是 WOLFBOX G840S 前後雙鏡頭,畫面上燒錄了 GPS 座標、時間與車速 (km/h)。這是整個辯護的基礎,沒有它,我只能跟州警各說各話。

  • 事發當天就把檔案拷出來。行車記錄器是循環錄影,記憶卡滿了就從最舊的開始蓋掉,晚個幾天,最關鍵的那一分鐘可能就沒了。
  • 我把前後鏡頭剪成左右並排的一支 83 秒影片,車速從 km/h 換算成 mph 放大顯示,對著鏡頭時鐘逐秒同步,聲音拿掉 (原檔只有 podcast 跟路噪)。
  • 影片存一份在 USB、一份在手機,再傳一份不公開的 YouTube 當備援;另外把關鍵畫面印出來,萬一法庭沒辦法放影片。

講稿 | 先承認,再講情境

我花最多時間的是講稿,用英文寫,前後改了好幾版。核心策略只有一句,先承認超速,再請法官考慮當時的情境。開頭兩句是這樣寫的。

I acknowledge that my speed exceeded the posted limit. The dashcam GPS records a peak of 87 mph, slightly below the 89 mph alleged by LIDAR, which the citation itself marks as Estimated rather than Clocked.

意思是「我承認超過速限;行車記錄器的 GPS 最高 87 mph,略低於 LIDAR 的 89,而且罰單自己勾的是估計值」。後面才接被跟車、換車道讓路、加速拉開距離、看到警燈立刻停車的經過。

講稿裡還放了一句我很喜歡的話,用來說明那幾秒鐘的判斷。

As Justice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wrote in Brown v. United States (1921), “Detached reflection cannot be demanded in the presence of an uplifted knife.”

意思是面對舉起的刀子,不能要求一個人還能冷靜推敲。這句出自一件自衛案,我借來講高速下的瞬間判斷,是我自己的類比。

我也預想了法官可能問的五個問題,每一題都寫好答案。

  1. 被跟車為什麼不減速或讓路,反而加速到快 90?
  2. 在加速之前,有沒有機會安全地換車道讓它過?
  3. 你知不知道被跟車時不加速通常是最安全的做法?
  4. 影片開始之前,你是不是本來就在超速?
  5. 攔停時你說不知道自己開多快,為什麼? (這題只在對方提起時才回答,不主動講。)

第三題準備的答案,就是上面那段經過。沒看到方向燈,當下讀成路怒,所以先拉開距離,再找路肩。這題沒被問到,整段也沒講完。

還有一組我很喜歡的句子,處理「被打斷時怎麼辦」,原則是不卑不亢。書記官是裁判,州警是另一方;開頭先講好長度,然後照計畫講,不用一直請求給時間。例如開頭說「I have three points, and the dashcam video supports each one. It takes about three minutes.」,被打斷後說「Coming back to my second point.」。我也寫下了絕對不能說的話,「You’re not letting me speak.」與「You just want the money.」,這兩句會把一場講開車的聽證會,變成一場講態度的聽證會。

這些東西後來幾乎全部沒用上。

出門前的清單

  • 聽證會通知單、駕照。
  • USB (前一晚在另一台電腦上確認打得開)、手機裡的備份、印出來的關鍵畫面與講稿。
  • 整套西裝加領帶。
  • 提早 30 分鐘到,留時間停車與過安檢。手機關靜音。
  • 先決定好如果判 responsible 要不要上訴到法官。我在 8 月底就決定不上訴,不管結果如何都不付那 $50,免得在法院走廊上臨時天人交戰。

聽證會當天

進法院到被叫名字

法院裡不能拍照,我只能在外面先拍一張。進門要過安檢,跟機場差不多。工作人員很客氣,引導我到櫃檯報到,報到完就坐在走廊的長椅上等。

那裡有兩個法庭,中型的處理比較嚴重的案件,小型的就是罰單聽證會。輪到的時候,一位麻州州警出來開門,叫名字,被叫到的人進去。外面大概有十組人在等,各行各業都有,其中一位是 FedEx 的快遞員。我十點半不到就出來了。

兩分鐘的聽證會

心有餘悸地出法庭後我趕快坐回車上,打電話報平安,隨即開到附近的星巴克買杯星冰樂壓壓驚。同時拿出紙筆與手機做筆記。

那房間是個比較小的法院,全滿大概坐 10 多人。裡面坐著一位書記官 (或地方法官,英文是 clerk-magistrate),職位跟法官 (judge) 不同。旁邊是代表州警出庭的一位 trooper;當晚開我罰單的是另一位,他只是照著報告念。這很正常,c.90C §3 沒有要求開單的警察到場,罰單本身就可以當證據,所以別指望警察沒來就自動過關。

  1. 書記官自我介紹,介紹出庭的州警,問我準備好了沒。
  2. 宣讀案件性質、日期時間、案號,請我報全名。
  3. 說明規則,「He’ll speak first, then you can speak, okay?」
  4. 州警念紀錄,日期、地點、LIDAR、89 in 65、873 feet。
  5. 「Would you like to say something?」
  6. 我承認超速,說 GPS 最高 87,略低於 89。
  7. 書記官打斷,問我懂不懂還是超過 65。
  8. 「I’m gonna stop you right there.」轉頭問州警我的駕駛紀錄。
  9. 州警答只有 2023 年一次事故。
  10. 判決 not responsible。
  11. 州警說「Congratulations, clean record.」

我講到 87 mph 那句,書記官就接話了,「Up, slightly above 65, which is supposed to be driving. Do you understand that?」,意思是那還是超過該開的 65。我說「I understand that.」他說「All right, so I’m gonna stop you right there.」然後問州警我的駕駛紀錄。州警說只有 2023 年的一次事故。

接著是判決,原句我可能記錯了,但就是類似如下。

All right, I’m going to give you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 now. I’m going to help you out. I’m going to find you’re not responsible. Please slow down, okay?

還補了一句「Not responsible, like, not guilty, okay?」,怕我聽不懂。寫判決書的時候,州警好像還對我說「Congratulations, clean record.」。從開庭到判決大約兩分鐘,我自己講不到三十秒。準備了三個多月的影片、講稿,與緊張,都沒拿出來,但也是萬幸。

判決書上寫了什麼

拿到的是一張 Judgment by Magistrate for Civil Motor Vehicle Infraction。判決那一欄勾的是 NR (not responsible),罰單上的 $245 被一筆劃掉,應付金額空著;最下面上訴到法官那一格勾 NO。書記官的簽名只是隨手畫了一下。

出法庭之後我的第一句話是「太棒了!居然直接過了,麻州法官人太好。」


事後回想 | 我當下想錯的幾件事

對我來說天要塌下來,對他們只是上班

那天開車回學校的路上,我慢慢想通一件事。對我來說,收到罰單好像天要塌下來一樣;對書記官來說,處理一張罰單就是上班。

我回頭算了一下。外面大概十組人,我十點半不到就出來,假設大家都是十點那一批,每一組大概只分得到三分鐘。如果每張罰單都要求 hearing、每個人都講十分鐘,書記官的一天根本處理不完。在這個場合,時間本身就是最稀缺的東西。

我當下的幾個誤解

聽證會結束後我思緒還很混亂,坐回車上才慢慢把記得的事寫下來。

  • slow down。我當下以為書記官叫我 slow down,是因為他講話比我還快,意思是叫我別緊張。後來對一下筆記,這句跟 not responsible 在同一段話裡,最自然的意思是叫我以後開車慢一點。這是放人時的標準叮嚀。
  • 認罪。我出來後記得的版本是「你認罪嗎?我認罪。好,not guilty。」其實整場沒有人說認罪。民事違規只有 responsible 與 not responsible,我說的「I acknowledge that my speed exceeded the posted limit」是承認事實,跟被判 responsible 是兩回事。但這只能說我講了這句之後沒有被判 responsible,不能反過來說這句話有效。超速的要件就是超速,想爭數字或舉證的人一開口就承認,等於把那條路關掉。
  • 言論自由。我原本以為書記官不能打斷我,因為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講稿裡甚至準備了一句以此要求把話講完。後來想想並不成立。第一修正案限制的是政府處罰言論,不保證在法庭上有多少發言時間,主持程序本來就是書記官的權力,他當場也確實打斷了我。還好那句沒用上。
  • 州不缺錢。我在車上覺得,麻州放人是因為州政府不缺這點錢。後來想想這推論太跳,$245 對州政府判不判都無關痛癢,比較可能的原因是書記官個人的裁量。

如果重來一次

我在車上想過,如果重來一次,輪到我的時候我會直接問「Would you like me to present the video?」,讓書記官決定要不要看,直接切入重點。我原本的計畫是先鋪陳、再放影片、再陳述,但他顯然不想要這樣進行。

現在回頭看,準備還是要做足,只是要準備成可以壓縮的樣子。我走的是求情這條路,第一句承認,第二句一個數字,第三句問要不要看影片;剩下的放在口袋裡,被問到再拿出來。如果要爭 LIDAR 的舉證,開口就不該這樣講,這兩條路要在進門前選好。


給收到罰單的人 | 我會怎麼判斷

這是一個 data point,不同書記官、不同州、不同超速幅度,結果可能差很多;就我所知有小鎮會靠罰單賺錢;89 in 65 超速 24 mph,其實不算輕。以下是我現在會用的判斷順序。

  1. 先確認是 civil 還是 criminal。罰單上 Disposition 寫 CIVIL,才適用這篇講的流程。
  2. 算繳錢的真實代價。先看自己有沒有別的罰單;第一次的 minor 違規在 SDIP 可能不計點,這時代價接近罰款本身,已經有罰單的人,保險才是大數字。打給保險經紀人問一次這張會怎麼算。
  3. 看自己手上有沒有東西。行車記錄器、GPS 紀錄、當時的情境,有任何一樣就值得去講。
  4. 比較 $25 加半天,跟繳錢的代價。已經有罰單的人,這筆帳很好算;第一次收單、手上又沒有東西可講的人,直接繳錢也可能是合理的選擇。
  5. 出門前先決定好,判 responsible 要不要付 $50 上訴到法官。
  6. 進門前想清楚要走哪條路。想爭數字或舉證 (例如 Estimated、測速距離),開口就不要先承認超速;想求情,就承認事實、再講情境,講短一點。我走的是後者,只講到一半就被打斷,所以這條路有沒有用,我的經驗其實沒有驗證到。我不是律師,拿不定主意就去問律師。

收到 Jury Duty 通知的時候,我也是先慌、再查、最後發現制度沒有想像中可怕,那次的經驗寫在〈收到 Jury Duty 通知怎麼辦〉。這次也一樣。


附記 | 我猜他為什麼放行

這一節是我事後的推測,沒有辦法驗證,上面的判斷順序也沒有用到它。講稿裡那段跟車、讓車道、路怒,書記官都沒聽到;他打斷我的時候,我只講到 GPS 87,略低於 89。

  • 開口就承認,被打斷就停。我沒有爭 LIDAR 準不準,沒有說警察錯了,也沒有把影片拿出來。這是我做的事,沒辦法說它有用。
  • GPS 87 與 LIDAR 89。這是我唯一講出口的數字,但他當場就回我那還是超過 65,所以這 2 mph 大概不是重點。他說的是 benefit of the doubt,我也不知道他指的是什麼。
  • 他問的是違規紀錄。州警答只有 2023 年一次事故,最後又說「clean record」。事故還在,保費裡也還有這筆加費;clean record 比較像是在說沒有別張罰單。
  • 出庭的州警不是開單的警察。他是固定那天就到法院的警察代表。他照報告念,沒有反對放人。
  • 西裝與講稿。我自己覺得有一點加分,但決定因素大概輪不到它。

結語

其實我整個過程超級緊張,從收到罰單那一刻到聽證會前的三個半月壓力都超大,中間還想說當初繳錢就好了,省得傷神。好險最後有好結果。

各位如果在路上被追車一定不能超速,因為那可能是警車在釣魚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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